我來試著看看跟自己衝突的論點。
我是剛生小孩的人,也準備要使用這個政府給予的福利。
我只能說,趁著這福利還有的時候,我趕快用。
我不用,錢也不會省下來。
不要以為以後是自己養自己,
從現在來看,我們的一部份稅金被拿去照顧我們父執輩的人。
同樣,以後的稅金也會一部份拿去照顧我們。
別人的小孩並不是跟自己完全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是社會要讓生小孩這件事比較有吸引力的人為方法。
而我們就在這個社會裡,支薪育嬰假是企業主必須考量的成本。
至少目前是這樣。
如作者所言,
如果員工不滿意福利,就應該去找有福利的地方去,
依此推論,
那他大可以去別的國家沒有支薪育嬰假的地方做事。
作者應該沒想過,資方這邊基本上是屬於強勢近乎壟斷的地位,
如果沒有規定,不會有支薪育嬰假這檔事。
我不否認,我曾因為同事有小孩而我多做了一些事而心有不平。
也不否認,有了支薪育嬰假而提高我想生小孩的意願。
這要讓大家知道,也就是所謂的「利益揭露」
而對勞基法,我是這麼看,勞基法是目前為了儘量保障勞資雙方而提供的「定型化契約」,
它在提醒勞資雙方在交易時的權利提醒及保障,就如旅遊定型化契約或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目的都是要先提醒以達到減少後續的糾紛。
雖然,在實務上,還是對資方有利,資方有很多手段逼勞方自願放棄自身權利,但至少,勞方可以在不在乎失業的情況下有機會拿到應用的權利。
這一段是扯遠了。
許多唸過不少書、只唸過一點書、或者根本沒唸過書的所謂進步人士,
很喜歡把「可申請支薪育嬰假」當成企業甚至國家的進步表徵,
甚至主張「支薪育嬰假是基本權利」與「政府應立法保障此基本權利」,
會有以上主張的,不是中了福利經濟學的毒,就是暫時或長期罹患無視現實的病,
就基本常識而言,
路邊攤或草創初期的中小企業通常無法提供這樣程度的福利,
對獲利有限又規模不大的公司而言,付錢給員工回家養小孩根本是嫌倒得不夠快;
就非侵害原則的角度,
出錢開公司的並非公司的員工、亦非旁人或政府,而是企業主或股東,
企業主或股東應能自由決定自己的錢該怎麼應用,
這所謂著自由決定支付員工多少薪水,以及提供怎樣程度的福利,
至於員工,當然也能自由決定這樣的薪水與福利是否值得其為該公司效命,
就算在其中工作、然後感到不滿意,也可以重新與企業主協商,
或者乾脆離開這個地方,
而如果由政府立法規範育嬰假,講白一點,
就是讓政府拿著槍逼企業主出錢養現現階段沒有生產力的奶爸或婦女,
這可是跟搶劫或強暴沒什麼兩樣的暴行;
最後,就經濟現實而言,
政府企圖推行育嬰假與其他「政府開支票,企業主買單」的所謂福利時,
可見的結果不外乎以下,
首先,雇用成本提高的結果,是失業率的提升,
一般而言,政府強迫企業提供福利越嚴重的地方,失業率越高,
再來,企業可能陽奉陰違,
用各種額外條款來避免提供相關福利,
比方說雇用極少的正式員工、將大部分勞力轉往派遣人員,
最後,企業還可裁掉本國的部門、前往管制較少的國家尋求新的勞動力,
甚至藉由政府的幫忙、直接把外籍勞工=次等公民引進國內,
到頭來仍是本國勞工被淘汰!
而追本溯源,支薪育嬰假本來就不是什麼基本權利,
因為「結婚生子」本來就不是人生的必然,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選擇結婚生子,然後面對其效益、進而承受其增加的成本,
如果想透過政府強迫實行支薪育嬰假,這叫做對企業主的搶劫或強暴,
另外,這也叫做「懲罰單身或沒生子的同事」,
這些人很可能有更高的生產力、以及對公司更高的配合度,
結果在支薪育嬰假的強制實行下,反而成了做較多事、錢未必拿比較多的倒楣鬼!
這裡必須澄清一點,
我並不是在說支薪育嬰假絕對是壞事,
但這件事應該留給企業主與自己的員工去協商決定,
如果企業主希望推廣家庭價值,或者員工有價值到值得給予這等福利,
那支薪育嬰假的推行就是必然的,
然而如果企業主的資源有限,或者根本對傳統婚姻沒興趣,
就不該拿槍逼企業主實施支薪育嬰假,
除非,你認為搶劫跟強暴不是壞事——而這就是絕大多數社福團體秘而不宣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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