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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害他人之事情而言;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若人民行使自由權利,有妨礙他人之自由,則不僅不受法律的保障,且受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憲法學者劉慶瑞 (來源:這裡)

廢死團體應該要注意,犯罪的人已經不受法律保障。
依照比例原則,犯的罪越重,喪失的權利就該越大。
剝奪他人生命的罪犯,就應該已經喪失生存的權利。

死刑,不是為了要懲罰罪犯,而是還一個公道,且鼓勵守法行為。
請嚴格執行法律,這是政府對人民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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