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想講但我不能講。但你知道這是個矛盾。請監委有興趣再查,否則就丟到歷史去吧。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聯電沒有經過經濟部同意,擅自前往大陸投資和艦遭500萬元事件,即使自稱是以「專門技術」投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用「專門技術」投資,也是投資項目,昨天判決,聯電敗訴確定。
經濟部與聯電為和艦投資案對簿公堂,歷經一波三折,經濟部首先在96年間吃了敗仗,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技術合作與投資行為是兩回事。因此認定聯電與和艦的技術合作,沒有違背我國的法令,判決聯電勝訴,經濟部應該撤銷對聯電500萬元罰鍰的行政處分。
不過北高行的判決,沒有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質疑北高行原判決對於技術合作與投資行為的關係,沒有弄清楚。於是,廢棄北高行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合議庭後來認定,專門技術為出資的一種;而當時政府還沒有開放我國企業對陸資企業投資興建晶圓廠,尤其是,8吋晶圓廠當年仍為禁止項目。那麼,聯電既未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就以「專門技術」投資和艦,顯然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禁制規定。
聯電不服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約1年半的評議結果,認為更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都沒有問題,因此判決,駁回聯電上訴;聯電本件訴訟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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