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隸屬於行政院的法務部
法官隸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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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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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監察院
彈劾權:
監察委員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可以提出彈劾案。
糾舉權:
監察委員認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可以書面糾舉,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糾正權:
監察院對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與設施,認為有不當之處,可以提出糾正案,促其改善。
審計權:
監察院的審計部負責監督政府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查財物及考核財務效能等。
調查權:
監察院得依職權調查各種違法失職情事,並得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配合調查。
巡察權:
監察委員得巡察地方機關,了解施政情形、預算執行、民眾生活等。
收受人民書狀:
監察院得收受人民的書狀,作為監察事務的參考。
其他職權:
監察院還包括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管理、遊說登記等業務。
司法院
解釋權:
憲法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確保法律及命令符合憲法規定。
法律及命令統一解釋:
大法官也負責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審判權: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包括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等,負責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負責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
憲法法庭也負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懲戒權:
公務員懲戒:
司法院所屬的懲戒法院,負責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法官、檢察官懲戒:
懲戒法院也負責審理法官及檢察官的懲戒案件。
司法行政權:
司法機關組織及法規研擬:
司法院負責規劃、調整司法機關的組織,並研擬相關法規。
司法預算編列與監督:
司法院編列及監督各級法院的預算。
司法業務研究發展:
司法院負責司法業務的研究發展,包括便民服務、訴訟輔導等。
司法資訊體系規劃:
司法院負責司法資訊體系的整體規劃、軟體開發及資訊設備管理。
司法交流與合作:
司法院負責推動司法交流與合作,包括兩岸司法交流等。
其他職責:
推動法官自律:
司法院持續督促各法院落實法官自律,維護法官的品德操守。
促進司法透明化:
司法院推動司法透明化,包括公開審理案件、提供訴訟輔導等。
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司法院監督法律扶助基金會,確保人民的訴訟權益。
推動司法改革:
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包括研擬相關法規、提升審判品質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