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威力科創之所以面臨總計 1.5 億元的處罰,是因為該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但因其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配合調查,並與台積電達成和解,法院因此給予 3 年緩刑。這 1 億元給台積電與 5 千萬給公庫的分配,主要是民事賠償與刑事緩刑條件的結合
  • 給台積電的 1 億元(民事賠償與補償)
    這是用來彌補台積電因營業秘密遭前員工洩漏所遭受的商業損失與損害。透過這筆款項,東京威力科創與台積電達成和解。
  • 給公庫的 5 千萬元(刑事緩刑條件)
    依據我國《刑法》第 74 條規定,法院宣告緩刑時,可以要求犯罪者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這筆 5 千萬元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的「附負擔緩刑」條件,屬於刑事懲罰的一部分。
    [1, 2]
此判決經檢方與東京威力科創雙方均決定不上訴後已正式確定。您可以透過 中央社新聞 了解本案的具體判決結果與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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